连云港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办理指南

导语 个人选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当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变更后当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一、申报流程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患有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可向具备申报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表》。经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按规定的准入标准确诊后,将相关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和一张两寸照片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按照门诊慢性病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有申报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1、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2、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西院)

3、连云港市中医院

4、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5、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6、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

备注: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在所有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三、定点就医

凡经备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每年从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中各选一家作为个人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门诊慢性病刷卡就医的医疗机构即为本人年度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两类医疗机构中各定一家)。

个人选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当年度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变更后当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四、就医流程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就医时不得要求多开药、乱开药;患者持有药量不得超过30天,且不能随意更换慢性病用药品种;首次开药和因病情确需调整慢性病用药品种的,变更的首张结算处方须由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

五、待遇标准

备注:

1、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500元,最多增加1000元。

2、H型高血压患者经认定符合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对应药品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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