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灌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导语 2022年1月24日灌云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详见本文。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中心城区:北起胜利路、南至长安大道,东起盐河、西至伊西大道的合围区域。

  2. 东部城区:北起人民路、南至长安大道,东起新204国道、西至云台大道合围区域。

 灌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二、下列重要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30米范围);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3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原2019年9月5日《关于灌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灌政发〔2019〕96号)同步废止。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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