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导语 办理机构由购房所在地的分中心受理。1.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1-4号窗口(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邮编:222000,电话:0518-85525798)
受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商品房贷款时限以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时间1年内,存量房贷款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1年以内(市区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1年以内);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存量房应提供:经房产部门鉴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市区为购房发票或资金监管首付款存款凭证),资金监管证明或过户后的《不动产证》(未通过资金监管)、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商业贷款所需的材料按照受托银行的要求提供。
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在签订购房合同付款方式时明确组合贷款金额,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一份购房合同原件。
2.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职工凭公积金贷款审批确认通知单再向中心合作的受托银行申请商贷(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付款方式时应明确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
3.受托银行依据公积金贷款审批确认通知单,为借款人受理、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
4.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应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受托银行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5.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收到抵押权证,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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